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海媛)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国泰君安证券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核准国泰君安证券吸收合并海通证券、海富通基金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富国基金变更主要股东、海通期货变更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批复。
批复内容显示,中国证监会同意国泰君安以新增59.86亿股股份吸收合并海通证券的注册申请;同意国泰君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00亿元的注册申请。核准国泰君安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吸收合并完成后,海通证券依法解散,原海通证券分支机构变更为国泰君安分支机构。
同时,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君安成为海富通基金主要股东;核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际集团”)成为海富通基金实际控制人;对国泰君安依法承接海富通基金1.53亿元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51%)无异议;核准国泰君安成为富国基金主要股东;对国泰君安依法承接富国基金1.44亿元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27.775%)无异议;核准国泰君安成为海通期货主要股东;核准上海国际集团成为海通期货实际控制人;对国泰君安依法承接海通期货10.83亿股股份(占注册股本比例83.22%)无异议。
中国证监会还提到,国泰君安与海通证券应当有序推进吸收合并工作,落实相关业务、客户及员工衔接安置方案,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妥善安置员工,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国泰君安应当按照报送的初步整合方案确定的方向,在1年内制定并上报具体整合方案,明确时间表,妥善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在整合工作完成前,国泰君安应当切实做好与海通证券及其子公司的风险隔离,严格规范关联交易,严防利益冲突和输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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