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岳品瑜 董晗萱)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7章、60条,包括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等。一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优化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突出小额、分散的业务定位;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规范外部融资,严格“1+4”融资杠杆倍数指标,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
二是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细化关联交易管理要求,明确不良贷款划分标准,并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规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系统,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合作机构落实名单制等管理。
三是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作出规范,并强化对违规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负面清单监管。
四是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加强中央与地方的监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共同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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