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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证券,苏某被监管罚没222.04万元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郝彦 网编:孟凡霞 2025-01-03

图片来源:深圳证监局

北京商报讯(记者 郝彦)1月3日,深圳证监局发文指出,2016年1月至2024年3月,苏宝亮先后在国金证券、招商证券工作,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2018年6月13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苏宝亮使用詹某茂名下中信证券账户、中信建投证券账户、招商证券账户和冀某龙名下招商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平安银行”“光大证券”“隆22转债”等多只股票或可转债,累计盈利147.04万元。

深圳证监局认为,苏宝亮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证券,违反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主动供述、配合调查等情节及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规定,决定没收苏宝亮违法所得147.04万元,并处以75万元罚款。合计罚没222.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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