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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操纵股价算“总额”也不为过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董亮 网编:王巍 2024-12-09

近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位深圳股民操纵本人及他人等31个证券账户交易东杰智能股票被罚200万元,其间亏损超2亿元。

从结果来看,操纵股价盈利与否面对的处罚截然不同。但无论操纵股价方是否获利,其违法行为都会对投资者利益造成重大伤害。要想杜绝操纵股价的毒瘤,就应对亏损的操纵股价同样进行重罚,以涉案资金总额为处罚基础,或许更具威慑力。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操纵股价方最终的盈亏性质不同,面对的处罚大不相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余情况,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尤其对于结果是亏损的操纵股价行为,处罚金额相对较小。然而,无论操纵股价方最终盈亏情况如何,都会对正常的市场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操纵股价方通常会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信息优势影响特定证券标的的股价涨跌,以达到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操纵股价方是通过低吸高抛或者高吸高抛,完成操纵股价的获利。但操纵股价也有失手的时候,导致低吸低抛或者高吸低抛,产生亏损。无论何种情况,都严重影响了证券标的的正常市场交易,扰乱其实际价值,对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产生巨大干扰。

当操纵股价方最终以亏损收场,那么期间参与交易的其他投资者大概率也很难获得投资收益。从对投资者的危害程度方面来讲,操纵方盈利与否并未有实质性差别。

另外,如果对亏损的操纵股价行为处罚较轻,还可能产生漏网之鱼,不排除极个别操纵股价方通过不同的账户组进行交易,最终被查获的只有其中的几组亏损账户,这就导致可能出现低处罚高收益的情况。

投资者普遍认为的操纵股价目的是拉抬股价,这是出于一般性盈利角度做出的判断。但不排除一些特定操纵股价方恶意打压股价,不以二级市场交易盈利为目的,而是为了配合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进行特殊资本运作而打压控制股价,获取额外报酬。这种做法对投资者的伤害性会更大,且面对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

虽然证监会对打击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技术手段、处罚程度不断提升,但依旧偶有触犯红线者,或许意味着监管处罚的震慑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

操纵股价不仅严重扭曲个股实际投资价值,还会对整个A股市场的投资生态产生负面影响。绩优股不涨,垃圾股炒上天,久而久之会冲击主流的价值投资理念,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唯有让违法违规者切实感受到疼痛感,才有望彻底在A股市场杜绝操纵股价。因此,或许可以考虑以涉案资金总额为处罚基础,无论操纵股价结果盈亏,只要是踩了操纵股价的红线,就以实际涉案资金作为处罚依据,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罚没处罚。再配合以民事、刑事一体化追责,以高昂的违法成本震慑欲触碰红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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