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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业务规则,补贴力度加大!“保险+期货”顶层设计持续完善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李秀梅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24-12-08

国内首个“保险+期货”自律规则出台!12月7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了《期货公司“保险+期货”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试行)》),目的在于规范行业“保险+期货”业务,更好发挥“保险+期货”在服务国家“三农”发展战略、助力农业强国建设中的作用。

目前“保险+期货”业务模式运营情况如何?《规则(试行)》从哪些方面进行了完善,又将如何影响“保险+期货”业务市场?

图片来源:壹图网

可持续性有待增强

“保险+期货”金融综合支农模式创设于2015年,是保险与期货开展合作,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农情、发挥期货功能化解中小涉农主体价格风险的创新金融服务探索。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3月底,“保险+期货”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近1300个县域落地,为18个涉农产品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保障价值1900余亿元,赔付金额64亿元,惠及农户近700万户次。

《规则(试行)》起草说明指出,随着规模扩大,“保险+期货”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包括缺乏统一明确的工作规范、发展战略定位不明晰、行业生态需进一步改善、业务的可持续性有待进一步增强。在项目推进中,还出现了项目参与主体认知偏差、期货市场功能作用发挥有待增强、农业价格风险保障意义弱化等具体问题。

从重要性来说,“保险+期货”承载着特殊的为农服务的国家使命和责任,虽底层实质属于衍生品交易业务,但不宜将其视为纯金融交易属性的业务,应当有特殊的制度安排。大国小农国情决定了“保险+期货”长期存在的必然性。这也是《规则(试行)》出台的背景。

明确设立独立账户

综合来看,《规则(试行)》明确了期货公司开展“保险+期货”的基本要求和责任,规定期货公司在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保险+期货”业务前,应当从保险业务资质、资信情况、过往项目经验等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全面评估,鼓励积极探索模式创新以拓展服务农业产业的长度和深度。

《规则(试行)》规定,设置专门的“保险+期货”业务对冲账户,在经过公司登记备案的设备上进行对冲操作,并建立“保险+期货”对冲记录台账、独立核算业务成本和收益。实际上,专门账户是为了如实准确了解业务盈亏,实施有效的考核与激励,及时调整业务短期计划与长期规划,增强业务开展的可持续性,为独立业务形态形成奠定基础。

此外,《规则(试行)》还要求分类分级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专业知识培训与普及工作,向涉农主体及地方政府准确说明“保险+期货”项目的保障性、有偿性和基本赔付逻辑。目的在于引导相关主体正确认识市场化风险管理手段的运行逻辑与规律,避免导致“涨跌皆赔”“高额赔付”“以小博大”等错误认知和预期。

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则(试行)》对“保险+期货”业务提出了规范要求,必然也会带动期货公司对保险公司提出要求,有利于农业保险业务的规范发展。《规则(试行)》压实了期货公司在业务中的主体责任,强化风险管理,这会降低开展“保险+期货”业务的风险。

地方政府大力支持

一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对农业保险高度重视,“保险+期货”也连续多年被提及。中央政策文件为“保险+期货”模式指明了发展方向,稳步推动“保险+期货”模式对冲市场风险,优化农业风险管理,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近些年,海南、江苏、大连等地,“保险+期货”业务模式涉农品种逐步扩大,不仅覆盖率提高,很多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也在加大。如江苏省,已经连续三年支持生猪“保险+期货”试点扩面,该省参保生猪养殖主体自缴保费比例下限达到了10%。

李文中指出,政府给予“保险+期货”保险支持降低了农户购买价格保险的成本,使农民更愿意购买相关农产品价格保险,增强了“保险+期货”业务的可持续性,也增强了农户从事相关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保障农产品的供给安全。

“农产品价格风险是一种系统性风险,并不符合可保风险的要求,因此很难完全依靠保险业务来大规模地进行价格风险管理。但是如果采用‘保险+期货’的模式,就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个难题,这也符合我国大国小农国情的需要。”李文中总结道。

北京商报记者 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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