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期货大股东江苏弘苏实业有限公司因被动减持期间违规收到监管函。对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而言,即使是遭遇司法强制执行,也需要按照减持规则照章办事,合法合规减持是一切的基础,不能有任何特殊渠道僭越。
根据减持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如果想在二级市场减持,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流程。诸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然后需要等待15天,才可以在二级市场或者大宗交易市场进行减持。此外,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同时,如果涉及持股比例变化需要公告的,也需要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具体到弘业期货的大股东,在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停止交易并履行相关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属于违规行为。
大股东减持股份之所以要经过诸多的环节,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二级市场的股价和市场上的流通股本就有强关联性,而且短期的巨大抛盘也势必会对股价产生不利影响。无论是按规公告还是设置减持比例限制,归根结底是为了让其他投资者对于减持股份所产生的可能影响有一个心理预期,同时按比例分散减持也能减小对股价波动的影响。
因此,即便是司法强制执行造成的被动减持,也应该在规则之内运行,如果未按规定减持股份,会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不管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是否质押给了债权方,都需要遵守减持股份的法律法规。如果真的需要司法强制执行,可以考虑把这部分股票直接转入债权人账户并继续承担大股东应遵守的减持规则,或者根据大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一步一步进行,被动减持股份不能有逾越减持规定的特权。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类似司法强制执行可以合法地大比例被动减持股份,就有可能引发其他大股东效仿,试图通过司法执行的办法被动减持股份规避减持规定。例如,大股东先和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然后故意不去还款,之后金融机构通过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相应股票,并在二级市场大比例减持,最终大股东还可以装无辜地表示,“属于被动减持,自己也没有办法”。长此以往,大股东减持股票的相关规定,将名存实亡。
减持新规的目的是让大股东减持更加规范化,并且对不符合条件的减持行为说“不”,从公平的角度去看,被动减持不应该有特权,同样需要在规则之内照章办事。对于被动减持涉嫌违规减持的行为,建议监管层从严监管,必须有人承担责任,不管是大股东,还是债权人,不该卖的股票需要买回来,如果有收益,也应上交给上市公司。
北京商报评论员 周科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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