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出手规范财务再保险业务。11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获悉,金融监管总局向各地金融监管局和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改进财务再保险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改进和规范保险公司财务再保险业务监管。
一直以来,财务再保险是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之一。不过,相较于传统的股东增资、发债等方式,财务再保险是一把“双刃剑”。业内专家表示,财务再保险的优点在于它能平滑利润、缓解保险公司的资本需求;但是其“粉饰的报表”也威胁着公司的发展与生存。
首次明确定义
保险机构财务再保险业务监管体系迎来进一步完善。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向各地金融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下发了《通知》,以加强财务再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通知》对财务再保险合同进行了定义,是指保险公司签订的主要转移保险产品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从而有效改善分出公司偿付能力的再保险合同。
“虽然财务再保险运行多年,但国际上并没有形成统一一致的精确定义。”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不同于传统的再保险是以转移所承保的保险风险为主,财务再保险主要转移时间风险、投资风险、信用风险以及费用风险等财务风险为主。此次《通知》,则是将财务再保险进行了界定。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财务再保险是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之一,其他手段还包括了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等。
财务再保险是如何为保险公司补充资本的?精算视觉主理人牟剑群指出,保险公司在经营长期人身险业务的过程中,首期的佣金和手续费需要在第一年支付,这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现金流产生一定压力。通过财务再保险安排,能够实现把未来才能获得的利润、现金流在保单初期就进行释放,相当于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财务压力和偿付能力压力。
另有业内专家表示,财务再保险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其相较于股东增资等手段更简单简便,不需要冗长的手续;另一方面,其本质是一种对未来利益和损失的贴现,如果滥用也容易产生风险。当前其他渠道资本补充并不容易,财务再保险有被滥用的情况,因此下发《通知》进行规范。
规范财务再保险使用
《通知》首先设置限制遏制滥用财务再保险行为,对财务再保险分出和分入公司均设置门槛。
根据《通知》,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时点最近四个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均应在C类及以上。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通过存续有效财务再保险合同合计直接改善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超过30个百分点,超过部分不予认可。
财务再保险分入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时点最近四个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均应在BB类及以上。因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获取的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不得超过30%。财务再保险分入公司为境外保险公司的,该境外公司最近一年内的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级。
同时,《通知》强调,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应真实转移相关风险。并禁止签订“阴阳合同”、合同之外签订“抽屉协议”;通过财务再保险合同进行监管套利、粉饰财务指标或经营数据等违规行为。
监管遏制滥用行为,是为了减少对财务手段的过度使用。杨泽云指出,财务再保险的优点在于它能平滑利润、缓解保险公司的资本需求,提升财务状况,优化关键比率,给直接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都带来利润,但是其“粉饰的报表”也威胁着公司的发展与生存。我国此前并没有针对财务再保险制定过专门的监管规定。不排除有保险公司利用财务再保险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状况。
牟剑群进一步分析,通过财务再保险工具,其实并不能真正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经营承压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希望保险公司通过一些真实的方法,比如股东资本金增资或者是调整业务结构,来改善自己的偿付能力。通过财务再保险安排这种方式粉饰结果的方法,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设置三年过渡期
《通知》在对险企提出要求的同时,也明确了财务再保险相关方责任。
根据《通知》,财务负责人和总精算师对财务再保险合同的合规性,以及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结果、会计核算、偿付能力计算的准确性承担直接责任,董事长、总经理承担最终责任。
监管也在引导行业关注核心问题。保险公司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签订财务再保险合同后,不得盲目扩张业务规模和激进投资,董事会应制定偿付能力改善方案,切实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
在文件的最后,监管给予了保险公司三年的整改过渡期。保险公司不满足相关要求但存在较大困难的,应制定整改规划,原则上三年内达到相关要求。
谈及《通知》的下发,杨泽云表示,财务再保险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转移部分风险,特别是财务风险。但如果仅仅依赖于财务再保险,则无异于饮鸩止渴。因此,充分利用财务再保险的优点,又不让其泛滥而引发风险,对其监管和规范尤为重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此次出台《通知》,一是规范市场秩序,遏制财务再保险滥用;二是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避免盲目追求规模而忽视风险。
另有精算人士表示,个别过度依赖财务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的公司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但长期来看,《通知》的发布将有利于规范财务再保险业务的应用,提升保险行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北京商报记者 李秀梅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