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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十六条举措 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犯罪行为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程靓 网编:要闻新闻中心 2024-11-18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截图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据悉,《解释》共十六条,主要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并规定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追赃挽损程序等。

十项“情节严重”情形

根据《解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基础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据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等都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项“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另外,《解释》明确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具体来看,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构成拒执罪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被执行人有钱不还、转移财产,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此前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般针对的是判决、裁定生效后隐藏、转移财产的,此次《解释》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解释》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点最为重要。因为这从源头上打击了逃避执行行为。以往被执行人常在判决裁定生效前转移财产来躲避后续执行,这种行为很难规制。此规定弥补了之前的法律空白,改变了过去的被动局面,能够提前遏制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发生,是其他各项内容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胜诉权益等诸多重要事项有着深远的前置性保障价值。

据了解,《法治进行时》栏目曾经报道过,被执行人夏某因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即便是在刑事法庭上,夏某依旧不以为然,并不重视,绝口不提转移的财产究竟去了哪里、用到了哪里。此前,他对自己可能面临的刑期做了5个月的预估。但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夏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从民事案件升级为刑事案件,从5个月到2年6个月的刑期,夏某的实际案例也是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的有力说明。

此外,《解释》规定,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明确了追赃挽损程序,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北京商报记者 金朝力 程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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