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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根据分类评价结果对券商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上限实施分级管理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郝彦 网编:孟凡霞 2024-10-25

图片来源:中证协

北京商报讯(记者 郝彦)10月25日,中证协发文表示,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部署,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中证协制定发布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自2014年推出试点以来,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稳步发展,在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拓宽证券公司流动性管理渠道、提升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证协按照“明确业务定位、健全规则体系、全面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起草了《管理办法》,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多次修改完善。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从发行规范、销售规范、合规风控、自律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业务定位。《管理办法》明确收益凭证是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同时,为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规定证券公司设计、发行浮动收益凭证的,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因挂钩标的相关风险导致的浮动收益部分亏损金额应不超过固定收益金额。

同时,强化风险管控。为有效控制信用风险,根据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上限实施分级管理。

此外,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虑到收益凭证均为非公开发行,参照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将收益凭证投资者限定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投资者。

中证协还提及规范发行销售行为。明确了证券公司发行销售收益凭证应当履行的义务,在配套的《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信息披露指引》中细化了信息披露要求。明确证券公司应结合市场水平、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收益水平,不得有不正当竞争、利益输送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证券公司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应当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加强合规风控管理。要求证券公司将收益凭证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将收益凭证纳入证券公司整体债务融资额度与期限结构进行统一管理。对于浮动收益凭证,内嵌衍生品部分应按照衍生品实质计量风控指标。

除上述情况外,中证协指出强化监测监管。配套规则《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备案与信息报送指引》中细化了收益凭证发行备案和信息报送要求。中证协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依法对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实施自律管理,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证协委托,承担收益凭证的编码管理、备案材料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风险监测等职责。此外,为稳妥推进存量收益凭证整改,减少对行业的影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设置了最长不超过两年的过渡期安排。

下一步,中证协将及时做好规则培训解读,指导中证报价加强业务监测,推动《管理办法》平稳实施,促进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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