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郝彦)10月15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表示,杭州钧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钧富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由非本机构雇佣人员及无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机构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浙江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多项规定,决定对钧富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叶志钧作为钧富投资法定代表人和基金投资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同样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