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宋亦桐)9月30日,西安银行发布《关于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指出,该行于2024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军、梁邦海、黄长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具体来看,经查,西安银行2020年至2022年资产负债表中“金融投资”科目下部分金融资产分类不准确,2023年年报披露已根据合规整改要求完成相关事项整改工作。警示函显示,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西安银行时任董事长郭军、行长梁邦海、负责财务工作的副行长黄长松对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西安银行、郭军、梁邦海、黄长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西安银行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西安银行表示,已经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了上述警示函中所述问题的整改,未来将更加严格按照监管法规要求,不断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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