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海媛)9月2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的决定。
据悉,此次修订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项“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作为第五项。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采取自律措施:拒不配合调查,伪造、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材料的;对投诉人、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其他从重情形。”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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