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宋亦桐)9月20日,来自金融监管总局官网信息,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有9章。主要修订内容为,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
《办法》第八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法设立或授权的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有一名符合相关规定的主要出资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51%。
《办法》同时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删除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
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明确相关业务经营规则,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进行管理。完善业务经营规则。针对业务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规则。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主要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导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问题。三是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
上述负责人强调,同时,为避免出现大股东违规干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办法》专门增加了公司治理、股东义务、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形成金融租赁公司内部和外部的有效制约和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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