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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窗户掉落砸坏他人车辆 承租人和出租人谁担责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王千雪 网编:要闻新闻中心 2024-06-29

北京商报记者 摄

当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时,外窗窗户在开窗时意外坠落,导致他人财产损害,此时房屋的出租人、承租人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6月29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近日,在北京三中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承租人卢先生在开窗时,窗户突然脱落并砸坏了张先生在外停放的车辆。张先生将卢先生和出租人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维修车辆的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卢先生对于窗户坠落不存在过错,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双方均不承认自己存在过错

2021年9月,卢先生从物业公司处承租了涉案房屋。2022年2月的一天,卢先生在开窗过程中,窗户突然从窗框上脱落,并坠落至楼下。脱落过程中,卢先生下意识试图抓住脱落的窗户,奈何窗户太重,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窗户砸向张先生的车辆,致使车辆的前后挡风玻璃被砸坏,车身有划痕。张先生为维修车辆,支出了18066元。

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承担,卢先生和物业公司存在较大争议。卢先生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事故发生主要是由于房子本身的问题,自己在承租过程中没发现窗户存在异样。此外,卢先生是从物业公司处租来的涉案房屋,其作为租户,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而物业公司认为,房屋在交付给租户前是完好的,并且双方有签订房屋租赁安全责任书,发生的责任事故由租户承担。另外,窗户属于推拉窗户,并非整体脱落,即使窗户坏了也不至于整个掉下去,而且同租户户型的房屋也没有出现过该情况。

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卢先生提交了一段视频资料。其中显示,物业公司找来维修人员修缮窗户时,卢先生询问窗户坠落原因。维修人员表示系窗框底部浇筑不实,导致窗框变形,致使窗户掉落。

法院认定承租人不存在过错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在该案中,涉案房屋的窗户掉落给张先生造成财产损失。事发时,卢先生作为承租人,属于房屋使用人,物业公司作为涉案房屋出租人,属于“建筑物的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此类案件中,一般推定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卢先生及物业公司均应承担责任。但本案中,根据卢先生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涉案房屋窗户未能保持与墙体的连接固定是窗户坠落的原因,因此卢先生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卢先生对本案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而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己方不存在过错,应当在本案中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物业公司赔偿后,如认为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最终,法院判决由物业公司赔偿张先生维修车辆的费用共计18066元。目前案件已生效。

“该案件中,物业公司是所有人或管理人,承租人是使用人,首先都被推定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承租人举证(视频)证明了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可以免责。”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莉律师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侵权责任纠纷,受害人应当注意收集证据,方式上有拍照、报警、与物业公司联系等,证明侵权事实的发生过程、损害结果、侵权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受害人不能确定侵权过错方的情况下,可将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全部列为被告。”对于类似案件如何维权李莉如是说。

北京商报记者 金朝力 王千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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