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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养老服务费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赵博宇 网编:方彬楠 2024-05-10

北京商报讯(记者 赵博宇)5月10日,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同时,《意见》鼓励养老机构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养老机构,应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养老机构应充分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知情权,真实、准确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等。

此外,《意见》显示,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此外,养老机构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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