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赵博宇)3月28日,据北京市教委官方微信公众号“首都教育”消息,北京市文旅局、市教委于近日联合印发《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要求通过预付费收取费用的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或时间跨度超过90日的培训费用,且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此次印发的《标准》适用于面向中小学生以及3—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文化艺术类非学历类教育培训的机构。具体到教学类型来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主要类型包括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和曲艺五类。
《标准》要求,培训机构在申请设立时,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应含有“文化艺术培训”字样。未经批准,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中央”“国家”“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同时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进修”“专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
在培训场所及安全保障措施上,《标准》明确,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文化艺术类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同时,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美术、音乐、戏曲戏剧、曲艺类同一培训时段内培训场地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舞蹈类同一培训时段内培训场地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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