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自2005年以来《公司法》经历的第二次较大规模的修订,新《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与注销程序、公司章程管理、股东权利的履行和保障等多个方面都有着诸多调整。本文将从本次修订中受到较多关注的新增和调整股东出资义务及公司注册资本管理等相关条目入手,为企业提供一些新《公司法》时代,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提示。
在本次新《公司法》的修订中,股东出资期限的明确无疑是引起最多讨论的话题之一。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中新增了“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将股东的最长出资期限写入法律规定。对比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会要求股东在公司注册登记时就支付一定比例的认缴出资额,此前我国对股东出资义务的时限规定较为宽松,也仅在特定的司法实践程序中存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但也导致部分企业的股东不重视出资义务、设置不合理的出资期限,甚至出现了企图通过调整出资时间逃避债务的情形。
本次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后,一方面,股东实缴出资义务将得到保证,有利于公司长期经营和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也要求企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保持更为审慎的态度,真正从自身发展需求出发,合理设置注册资本金和认缴出资额,避免通过简单粗暴的写高注册资本金的方式展现自身“实力”,进而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除此之外,新《公司法》时代对成为公司股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需严格履行自身的出资义务外,还在某些情况下需承担其他股东未实缴出资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因此,合理评估自身财务状况和企业经营前景是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后新设公司股东的必修课。
除影响新设企业的设立和经营以外,新规对现存企业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现存企业章程中股东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期限上限以内,对于出资额和出资期限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尽管目前尚未公布针对现存企业调整出资期限的具体实施办法,但可以预见的是,相当一部分现存企业将在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前后着手进行减资工作以确保股东能够在法定期限内将出资实缴到位。
根据规定,公司做出减资决定后应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届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企业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在出资期限调整实施办法正式公布之前,无论按照新《公司法》还是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减资的企业都将不可避免地面对提前清偿债务或对现有债务提供额外担保的风险。因此,提前梳理公司账目、与债权人保持良好沟通,是现存企业在适应新《公司法》环境过程中需要重视的举措。
本次《公司法》修订中,另一个值得关注的亮点在于确立了公司的横向人格否认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各方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修订后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关联交易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股东利用控制的多家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这些公司都必须互相为彼此偿还债务。此条规定,一是明确了关联关系的界定,即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的行为,二是明确关联交易各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既杜绝了企图利用规则漏洞通过关联交易“金蝉脱壳”的可能性,也对企业关联交易的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除上述列举的变化之外,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注册、股权转让、注册资本使用和管理、股东知情权、法定代表人责任、减资程序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变动。新《公司法》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不仅是制度层面上的变化,对企业经营策略、股东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虽然新《公司法》还未正式施行,各部委对相关规定做出的解释说明尚处于探索阶段,但无论对于现存企业抑或计划在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后成立的企业,新《公司法》都无疑是一门必修课,根据新《公司法》及时进行企业内部调整,是企业做好风险管理、风险控制、风险规避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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