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 (记者 刘一博 冯若男)3月8日,北京商报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获悉,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已于日前结案。根据法院审理结果,侵权方制造了与乌苏啤酒红罐装相似的“鸟苏”啤酒,并在市场上销售,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南京中院一审判决侵权方赔偿乌苏啤酒公司208万元,并经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该事情所带来的影响,乌苏啤酒母公司重庆啤酒相关部门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切以南京中院公开信息为准。
据悉,乌苏啤酒公司自2016年起至今,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被告鸟苏啤酒公司将“鸟苏”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天津某公司申请注册“鸟苏NIAOSU”商标,委托无锡某公司、山东某公司生产、销售与“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的“鸟苏”牌啤酒。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鸟苏”啤酒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天津某公司辩称“鸟苏”啤酒系对其第36942919号“鸟苏NIAOSU”注册商标的使用,但该商标已因与原告涉案商标构成近似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权利取得缺乏正当性。综上,南京中院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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