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共涉及69个条文,涵盖债法总则、合同总则两大板块。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的两部司法解释被废止以来,社会大众高度关注合同相关司法解释。如今公布的《合同编通则解释》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大众的期待以外,必然对未来的司法裁判及社会各界对司法裁判的预期带来重大改变。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最重要主体,必然成为最先、最直接面对这些改变的“先锋军”。
本文将结合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债权实现难点与争议问题,剖析《合同编通则解释》对我国企业经营的影响,帮助债权人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以“以物抵债”方式履行合同
尽管《民法典》没有直接提出“以物抵债”这一概念,但在实践中,以物抵债一直是众多债权人与债务人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债权实现方式,如今则进一步在《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出现。
(一)以物抵债协议之类型与法律效果
根据以物抵债协议的达成时间系处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或届满后,《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分别确定两类以物抵债协议。
1.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尊重双方达成的合意。
2.对于债务履行期满前双方订立的以物抵债协议,《合同编通则解释》仅将债权人提前取得了该抵债物财产权利的视同让与担保进行处理。若债权人没有提前取得财产权利的,法律则不承认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风险提示
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在债务到期前与债务人就“以物抵债”清偿方式协商一致,若不能及时通过办理登记、交付等方式取得债务人抵债物的财产权利,存在因债务到期后不能优先受偿而受到损失的风险。即使是债务到期前已取得抵债物的债权人企业也需注意,按照我国有关让与担保的法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得在以物抵债协议中约定抵债物在债务履行期满后直接归于债权人所有,债权人必须以拍卖、变卖、折价的方式实现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以物抵债协议并非万能,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在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前应当充分考虑签约目的、签约时间以及抵债物的价值和市场流通难度,避免受到损失或因此产生纠纷。
二、合同保全制度之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企业若无法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等合同履行之合意,面对债务人对外享有却怠于行使债权的困境,可尝试寻求债权人代位权之实现可能。而《合同编通则解释》则为落实《民法典》之合同的保全制度,细化适用前提并提供操作指南。
(一)细化债权人享有代位权的适用前提
相较于《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情形,《合同编通则解释》延续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之规定,将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形式具体到“不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但又比《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扩大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范围至“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二)提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操作指南
《合同编通则解释》在两部原《合同法司法解释》基础上,明确了代位权诉讼应受专属管辖约束,但不受管辖协议的约束。也就是说,债务人与相对人主张其之间存在仲裁协议而欲排除法院主管权,法院将不予支持。这一规定解决了代位权诉讼中,法院主管权与商事仲裁适用争议问题,防止《民法典》代位权制度被实质架空。
三、合同保全制度之债权人撤销权
针对债务人与相对人利用关联关系以略高或略低于“明显不合理低价或高价的认定标准”的价格逃避债务、债务人低价出租房产、债权人企业难以通过撤销权诉讼直接获得清偿等问题,《合同编通则解释》规定了更具实操性的规则。
(一)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不受法定价格认定标准限制
在《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的明显不合理低价或者高价认定标准之基础上,《合同编通则解释》创新性地规定“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加大对债务人利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影响债权人权利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补充其他不合理交易行为的认定
除了《民法典》规定的转让财产、受让财产和提供担保的三种可能影响债权实现的不合理交易行为外,《合同编通则解释》补充列举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债权人企业可注意搜集债务人前述行为之相关证据。
(三)赋予对相对人财产的采取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效力
由于我国撤销权制度实行“入库”规则,也就是说,债权人企业无法直接请求其受让相对人财产。结合判决撤销债务人行为并要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之实务操作,《合同编通则解释》为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胜诉权益,结合执行程序,赋予债权人可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债权人企业可在执行阶段,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小结:
企业日常经营中债权实现、债务履行的过程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作为法律的实践者和参与者,企业面对新情势和新挑战,学法、守法以及合理用法,将是企业行稳致远的必胜法宝。
文/彭靖雯(作者系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及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编辑/陆佳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