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海媛)为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鼓励和引导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促进深圳市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市场发展,提升金融双向开放水平,1月5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试点办法》所称的试点基金,是指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依法发起,由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股权投资或经许可的其他投资活动的企业。其中,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是指参与认购本办法规定试点基金的境外自然人、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试点办法》指出,试点基金投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及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并可采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运作,可以参与投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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