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数字化转型的浪潮中,技术与业态不断革新,新生的风险隐患也层出不穷。诸如数据滥用、算法歧视、数字鸿沟等伦理问题涌现。
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不断完善金融科技伦理体系建设。谈及最新监管动态,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曾志诚近日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专访时提到,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充分发挥北京金融科技资源优势,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为抓手,把数据伦理和算法伦理作为金融科技伦理治理的起点和重点。
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
谈及金融科技伦理的发展情况,曾志诚表示,目前,我国的金融科技伦理治理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数字鸿沟、算法歧视、隐私泄露等科技伦理挑战日益凸显。这些伦理问题不仅容易造成金融服务歧视,侵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而且与金融科技守正创新的发展初衷背道而驰。
近年来,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在改变传统金融业态的同时,也催生了复杂多样的伦理问题与潜在风险。在业界看来,金融科技伦理治理是金融科技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面临的问题,伦理建设将成为金融科技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
我国在金融科技伦理治理方面已经开始了初步探索。2022年1月,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首次明确提出,加强金融科技伦理建设。2022年10月,人民银行重磅发布《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行业标准,提供了在金融领域开展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守正创新、数据安全、包容普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风险防控、绿色低碳等7个方面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这是金融科技伦理制度完善的重要一步。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前面临的科技伦理挑战日益增多,但科技伦理治理仍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领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与此同时,金融活动越来越密切地与数字化和新技术相融合,二者的交叉领域带来更加多元化的伦理挑战。我国金融科技伦理治理在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伦理的意识比较薄弱、伦理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伦理约束机制尚未完全健全。目前我国金融科技伦理治理的系统性、全面性和有效性还有较大改进空间。
“金融业要充分认识金融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曾志诚提到。业界已然达成共识,新形势下,要把伦理建设作为推动金融数字化转型的核心“抓手”。
北京金融科技伦理治理行动中
“无科技,不金融”已成为当下金融行业发展的共识,但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任重而道远。监管方面,北京对于金融科技伦理建设工作的开展正在行动中。
曾志诚介绍,近年来,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充分发挥北京金融科技资源优势,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为抓手,深化落实《金融领域科技伦理指引》,把数据和算法伦理作为金融科技伦理治理的起点和重点。
此外,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聚焦“智慧金融”主题监管工具,强化人工智能金融应用风险管理和金融科技伦理治理,探索规范人工智能金融应用创新行为,同时积极参与《金融科技人才能力规范》研制,助力提高金融科技人才的伦理素养,为丰富完善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体系贡献北京力量。
在监管支持下,更多的行业规范标准也在渐渐出台。在2023金融街论坛年会上,北京金融科技产业联盟发布了《金融领域科技伦理自律公约》,推动行业自律,为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科技伦理工作提供支撑。“金融领域科技伦理倡议”也由15家金融机构共同发起。
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的布局也反映出金融科技伦理的治理思路——组织框架、规则制定、人才培养。曾志诚同时强调,“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凝聚法治力量、吸收法治智慧、采取法治方式,坚持在法治道路上推动金融科技伦理治理,才能形成更加完善的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科技伦理治理最重要的还需把握“回归金融本源”的方向。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算法透明度、无序竞争、数据安全、数字鸿沟等问题,最后还是要回到如何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上来。
多措并举协同共治
在曾志诚看来,加强金融科技伦理建设,现阶段可以重点从三个方面发力。
首先是构建协同高效的治理体系。“金融科技伦理治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监管部门、从业机构、行业组织等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携手构建多元主体参与、协同共治的新格局。”曾志诚表示。
分主体来看,监管部门要做好金融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强化对金融领域高伦理风险活动的跟踪评估和伦理事件应急处置。从业机构要切实履行好金融科技伦理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科技伦理审查,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外界监督。行业组织应通过自律公约、行动倡议、宣传教育等手段,构筑纵向有序衔接、横向灵活联动的伦理自律防线,营造科技向善的行业创新氛围。
在对伦理制度的设计上,曾志诚强调,要健全纲目并举的伦理制度,加强金融科技伦理重点领域顶层设计和立法研究,构建多层次金融科技伦理规则体系,配套制定金融科技伦理相关行业标准,从应用范围广、创新活跃度高、对金融服务影响深的技术入手,以标准为支撑、以评估为手段,细化伦理治理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程,进一步明晰金融科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伦理边界,有效规范金融科技创新活动。
“探索多措并举的治理手段,打造善治之器。”曾志诚指出,金融科技伦理贯穿于金融科技活动的全过程,应当从事前审查、事中监测和人才培养等各环节强化对金融科技创新活动的伦理治理。
具体来看,事前要通过信息披露、声明承诺等方式充分披露创新机理与服务内容,凝聚多方力量深入剖析创新实质、综合研判伦理风险。事中要运用监管科技强化金融科技创新应用监测,畅通投诉建议渠道、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提前识别、预警潜在伦理风险,及时纠正伦理违规行为,实现对苗头性和倾向性伦理风险“打早打小”。同时,要加快出台金融科技从业人员职业规范,打造德才兼备的金融科技人才队伍。
曾志诚表示,未来监管将秉承科技赋能金融定位,坚守诚信履约行为准则,恪守依法合规底线,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金融科技应用不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将科技应用能力内化为金融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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