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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研报业务受罚后 山西证券再因涉嫌干扰发行定价被调查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刘宇阳 郝彦 网编:财经新闻中心 2023-11-29

又有券商被启动自律调查。11月28日,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公告,山西证券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涉嫌干扰发行定价,被交易商协会启动自律调查。事实上,这已非山西证券年内首次遭监管“点名”,此前,行研、投行等业务均已亮起“红灯”。而作为一家成立35年的券业“老将”,山西证券业绩表现在全市场上市券商中仍处中游。在业内人士看来,启动自律调查是相对较轻的监管措施,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券商近期开展的业务,对公司品牌及影响力可能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图片来源:交易商协会

多次被监管“点名”

11月28日,据交易商协会公告,山西证券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涉嫌干扰发行定价,影响市场秩序。交易商协会对山西证券启动自律调查。

受自律调查可能对公司产生怎样的影响?就该问题,北京商报记者发文采访山西证券,不过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产业经济资深研究人士王剑辉指出,一般而言,启动自律调查是相对较轻的监管措施,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券商近期开展的业务,受到调查时间影响,券商当前相关业务可能被延迟,此外,也可能对公司品牌及影响力造成一些负面影响。若自律调查结果较严重,则可能进一步影响业绩。

然而,过往公告显示,山西证券年内还曾在其他业务层面受罚。6月2日,山西证监局接连发布2篇公告,对山西证券研究所员工范鑫、潘海涛出具警示函。具体来看,二者均存在在山西证券研究所任职期间,尚未在中证协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但是已在参与制作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情形。

此外,山西证券旗下投行业务也于年内屡屡受罚。公开信息显示,山西证券投行业务主要由子公司中德证券开展,但2023年以来,中德证券却在投行业务上屡遭“点名”。5月31日,北京证监局指出中德证券投行业务内控制度不健全、质控和内核人员独立性不足等多个问题,并对公司出具警示函。

无独有偶,9月8日,中国证监会则直指中德证券投行业务存在部分撤否项目内控意见未回复或未落实、质控部门负责人担任IPO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内核意见等问题。彼时,中德证券同样遭监管出具警示函。

成立35年业绩仍处中游

山西证券曾在此前发布的2023年三季报中表示,公司及中德证券收到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后公司高度重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总结和深刻反思,目前均已完成整改。中德证券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投资银行业务内控机制,提高合规运作意识,提升投行执业质量。

官网显示,山西证券成立于1988年7月,是全国首批证券公司之一。2010年11月其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直接持有山西证券31.77%股份。

然而作为早期成立的“老牌”券商,山西证券在业绩上并未跑出亮眼成绩。2023年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总收入、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4.74亿元、3.38亿元,各同比减少18.6%、10.47%。在43家直接上市券商中处中下游,分别排名第33名和第38名。

财经评论员郭施亮指出,从券商角度而言,券商提升业绩关键仍在于需要提升业务专业性、合规性,增强人员培训,在强化自身基础业务的基础上开拓创新业务,此外,提升服务能力与竞争意识,也是提振业绩的办法之一。

细分业务构成角度看,前三季度山西证券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投行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分别为4.27亿元、2.37亿元,在各业务中占比较大,不过,相关数据却较2022年同期同比减少7.17%、12.87%。同期,资产管理业务手续费净收入9781.54万元,同比增长75.87%;基金管理业务手续费净收入8851.29万元,同比增长39.46%。山西证券表示,数据变动主要由资管业务规模增加、基金管理业务规模增加所致。

强监管下券商需强化合规意识

事实上,除山西证券外,年内还有一家券商因干涉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被“点名”。6月1日,光大证券作为四平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平城投”)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存在明确知悉并具体参与两家投资人向四平城投收取大额财务资助的操作,推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违规发行,干涉了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等行为,被交易商协会予以严重警告,责令整改。

为进一步提升债券发行规范性水平、严格市场纪律、防止定价不审慎等行为,6月20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不得有通过综合业务合作等方式干扰发行定价、违背市场化原则违规指定发行利率(价格)等情形。发行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设置承销机构比选评分指标,比选评分指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发行利率(价格)挂钩,不得影响发行价格的市场化形成机制。此外,承销机构需确保债券承销业务独立运行。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内蒙古银行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杨海平表示,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业务竞争加剧,承销业务规范性可能存在问题。有承销商通过承销报价上的不规范行为,影响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常利率定价功能的实现。

从券商角度而言,王剑辉也予以提示,他表示,当前金融行业对债券发行等业务的监管已强化、细化,执行也更严格,因此,面对强监管环境,各家券商还要把合规意识置于更高的位置,同时,在债券发行等各工作程序流程设计方面,应用更加科学的办法,便于实时内部管理和考察。此外,在投行队伍管理上下功夫,在业绩考核方面尽可能将合规管理作为重要的评判因素。

北京商报记者 刘宇阳 郝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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