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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加强管理! 明确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的14项情形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李海媛 网编:孟凡霞 2023-11-24

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海媛)为了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自律管理,提高投资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增强基金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基协对《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进行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于11月24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规则》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募基金管理人中负责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中负责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中负责年金、养老金或者社保基金等投资管理业务,以及实际履行响应职责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中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人员,参照适用《规则》。

中基协表示,修订后的《规则》主要从四方面加强了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自律约束。一是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中从事私募资产管理或投资管理的投资经理等纳入了自律规则适用范围,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资管理人员实施了全口径执业行为自律管理。二是细化了投资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材料等注册登记要求,从入口端强化机构及投资管理人员服务长期资金的能力。三是强化了对投资管理人员流动的合理性、平稳性要求,加强对募集期、封闭期、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等情形下基金经理的离任及变更管理要求,更好地维持产品投资运作的稳定,保障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机构在有关投资管理人员的制度建设、流程办理、日常管理等方面应当承担的职责,压实机构主体管理责任。

其中,《规则》提到,存在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静默期);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含静默期);从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离职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十四项情形的,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此外,《规则》还明确,申请基金经理注册,拟聘任基金经理应当承诺,无特殊情况不在公募基金产品募集期、封闭期(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以及管理公募基金产品1年内主动离职;拟聘任基金经理应当亲笔书写个人承诺,在承诺中明确不少于1年的最短任职期限,并签名。

图片来源:中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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