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如期而至。31年前的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率先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从开播至今,晚会揭穿无数骗局、陷阱、黑幕及假冒伪劣商品……在维护公平、公正的同时,也改变了无数人的命运和人生。从此,每年3月15日央视“ 3·15晚会”几乎成为捍卫中国消费者权益、弘扬社会“契约精神”的现场秀。在消费者处于弱势情况下,这场晚会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商业活动的公平公正,为创建和谐的绿色消费环境做出了巨大贡献。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但在人们交往中(包括社会交往、经济往来等),法制只是基础,它有一前置条件——契约精神。法治有立法、执法、守法一系列过程,但人们在很多交往过程中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比如某些承诺的事,他不需立法或立个合同,这一前提条件就是契约,正所谓一诺千金,这是底线,属于法制上层的诚信构建。中国经济社会经多年发展,契约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恢复和强化,但它仍然是稀缺品。所以大到社会治理,中到社会经济运行,小到人们日常生活,契约精神已成为特别难能可贵的一种倡导和追求。当下有些人以自我利益自行方便为第一要义,失信、不守约却毫不脸红。要改变这一现象,一方面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同时执法需要严格,杜绝摇摆不定。另一方面整个社会应形成一种风尚、一种氛围,要极大谴责、排斥、惩罚不守约的行为。
社会上懂法不守信,任由性子胡来之事,比比皆是。如生活中常见的一类交通现象,主路口堵了,按交通规则需排队按序前进,但总有人“抖机灵”,变道跑到边道上蹭过去,且没受惩罚。后面人看他过去,都学着挤到边道上,然后边道也开始堵了……似乎不守规矩的人永远占便宜,守规矩反而吃亏。这类环境导向造成的结果就是劣币驱逐良币,守规的人永远是受伤的一方,并有人老希望别人守规矩,自己老想占便宜,何谈契约精神、守约?
法规应是约束各方而非约束一头。举一例:国内某开发区(甲方)跟一外资公司(乙方)签合同,该开发区做规划设计请了这家外资公司合作,公司派外籍副总来谈合同,中英文大合同,两个多小时基本谈完了,但到合同最后一条麻烦来了,双方谈了两个多小时,依然不能达成共识。
到底是什么条款?按国人习惯,格式合同中要有违约责任条款——乙方如在 15 号之前不能提供图纸给甲方要如何惩罚;而甲方如在 30 号之前不能及时支付合同款如何惩罚甲方等。老外感到很诧异,搞不懂:我们前面谈了那么多条款还有什么用?凭什么在 15 号之前不给你们图纸?如我们没有这个设计能力也就不会来投标。凭什么你们 30号之前不给我钱?你们如果没有预算,招标干什么?无论中方代表怎么解释,外资公司代表就是不明白,他搞不懂就不签字。没办法,就请来了该公司一位中方经理,作为中美文化桥梁协助完成合同谈判工作。时间又过了四个小时,老外终于退了一步,拍拍中方经理肩膀:我就相信你吧!但把 30 号之前不付款那一条罚则删除吧。我们不需要这样的条款作保障,我们拥有强大的律师团,不怕你不给钱。
从一简单的合同条款可看出中西方对诚信理解的差异,我们对诚信的理解、对信守承诺疑虑太深!
社会还要有一个法制环境,不能总靠人的自我约束独善其身,必须限制人性里的“恶”,因此,契约精神显得尤为重要。在农牧社会中个人的社会活动范围窄,社会交往圈子小,一旦出现违背契约的事,从地区影响、宗族势力到道德约束上,压力极大,成本极高。现代社会打碎了农牧社会圈子,所以你可以在这个地方骗后再到其他地方骗。针对这种现象,诚信记录显得尤为重要。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好的信用有助降低交易成本,良好的企业信用体系可以有效减少市场中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失信会制约企业的健康发展。在全面建设法制社会的当今,更需要提倡和践行全社会的契约精神,相信通过每一个体、经营组织努力和践行,我们的社会一定会是一个重契约、守诚信的美好社会。
文/王吉鹏(作者系北京仁达方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文刊载于《中外企业文化》2022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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