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企业文化2022年04期封面
“3·15”已过月余,此时关于消费者权益维护的话题热度似乎正渐渐淡去,而本期再以此为题,却是想从多角度、多维度、纵深度几方面把这个话题作有益延展,以此为企业诚信发展提供启发和支持。毕竟,如果只有每年“3·15”之际企业、消费者以及全社会才对企业诚信经营倍加关注,这反而会背离这一节点的真正目标。
“3·15”并非由中国缘起,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是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的。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而“3·15”这个日期的确定则要追溯到更早——1962年3月15日,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其后,“3·15”逐渐在中国消费者心目中印象深刻以及越来越引发企业的重视,则更多地源于中央电视台从1991年开始每年推出的“3·15”专题晚会,以及12315监督平台的设立。可见,“3·15”虽算舶来品,但却成功在中国落地生根,中国企业和消费者群体对其熟悉和重视的程度,应该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数一数二的。这很大可能是由于中国近几十年来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一方面部分企业商家在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全、法律法规没能及时跟进的情况下,因短期逐利的错误方向伤害了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中国的党和政府又特别关注和重视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因此,“3·15”才每每引发全民关注。
本期聚焦除了回溯今年“3·15”晚会曝出的企业违规事件,及消费者协会的调查数据,其重点还是以此为出发点,细究深挖中国企业该如何打造契约精神和诚信文化。在聚焦解析和深度两部分中,六篇精彩文章已将此话题阐释清晰,在此不赘言。想多说两句的是,笔者个人理解的诚信与契约精神的异同以及企业当如何应用。
诚信与契约精神的源头是不同的。诚信来源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最重要的道德约束,历来为儒家所重视。孟子曰:“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程颐说:“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以诚感人者,人亦诚而应”。中国人讲究的“诚”,是效法天道,是做人的基本道德;而“信”,是一诺千金的立身处世之道。诚信一体,要求做人要诚实无欺、信守诺言、言行相符、表里如一,否则就是违背了天道人伦,是无法独善其身更遑论兼济天下。是所谓“诚即天道,天道酬诚”。可见,中国传统对诚信的追求是从心而发,更注重自省和道德约束。
契约精神则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一种主流精神。“契约”一词源自拉丁文,原义为交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救济的精神。契约精神不是单方面强加或胁迫的霸王条款,而是各方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守信精神。关于契约精神,聚焦文章中有更深入全面的介绍,笔者在此只是想强调,源自西方的契约精神显然更注重现实交易中的自由与平等,它将更系统有效地约束交易行为。
关于企业如何诚信经营发展并且在经营发展中践行契约精神,结合各企业实际一定各有各的不同。笔者在此只想提示一点,在浅析了诚信与契约精神源头和内涵的差异之后,作为中国企业,似乎更宜以诚信作为企业核心价值观,在此基础上,配套企业文化的各层级监督约束体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背景下,各企业更应深入学习西方成熟的基于契约精神的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体系,并积极用于企业实践,这将更有助于建立社会公平自由环境以及更顺畅地实现“走出去”战略,在国际社会各类交往中游刃有余。总之,企业如果将诚信理念内化于心,将契约精神外化为行,以长远价值指导企业发展,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导向,必将行稳致远,无往不利。
文/马莉彬
本文刊载于《中外企业文化》2022年04期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