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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案落槌 个人“能”破产了

出处:北京商报 作者:杨月涵 网编:王巍 2021-07-20

北京商报(记者 杨月涵) 并不是所有欠债人都是老赖,如今,那些诚实却不幸的商人终于有了避风港。据羊城晚报消息,7月19日上午11点,深圳市民梁先生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裁定书。至此,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也随之迎来了“首案”。

据央视新闻,今年35岁的梁文锦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开始创业,却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银行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全部债务。今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法院审理查明,梁文锦申报个人负债约75万元,在法院受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当日停止计息。由于梁文锦创业失败后到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每月收入约2万元,且具有较强的偿债意愿,法院同意梁文锦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重新制订一份分期还款计划。

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显示,未来三年,梁文锦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实现债权人本金100%清偿,债务人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如果梁文锦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个人破产制度给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上‘重生’的机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对媒体如此说道。

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个人破产在我国还属于新鲜事物,有很多人质疑其会不会成为老赖的护身符。该案实际上确立了重整程序、破产裁定程序上的规则,也对基本生活费用等豁免财产范围,以及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律责任都提供了实践范本。在实践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必然会成为修法和其他地区或全国范围内立法的重要参考。

完整的破产制度由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共同组成。2007年6月1日起,国内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对象是“企业法人”。但在过去这些年,企业资不抵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可受破产企业连累而背上债务,成为被执行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和企业从业人员等,却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寻求帮助。

因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缺失,企业破产法也一度被市场戏称为“半部破产法”。彼时有观点认为,因我国长期以来个人信用体制一直不健全,所以不存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基础。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破产已成为必然产物,毕竟只要有市场经济存在就会有竞争,自然就有优胜劣汰。鼓励创新的同时,也应该宽容失败。另一方面,个人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也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基础。

孙志峰提到,实践中,故意逃避个人债务往往很难由债权人举证,意味着老赖和符合个人破产法保护的诚信债务人很难区分和评价,如何适当地分配债务人、债权人举证及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另外,豁免财产的认定范围和认定标准、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程序的差异性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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