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刘四红)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央行郑州中支党委书记、行长兼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局长徐诺金指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从目前的现状看,我国普惠金融尚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长期可持续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在徐诺金看来,推进和发展普惠金融,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做好顶层设计,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金融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
徐诺金建议,《促进法》应以明确需求者权利与义务为核心,规定供给者权利与义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引导、激励、评估和监督等方面职责及权力,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总的来说,《促进法》可以分为总则、需求者权利与义务、供给者权利与义务、促进与保障、评估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七部分。
其中,对于需求者权利与义务,建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普惠金融服务权概念。明确普惠金融需求者作为金融服务对象,有权获得包括开立账户、储蓄、融资、支付、理财、基金、证券、商业保险等基本金融服务。二是普惠金融服务权具体内容。包括公平信贷权、普惠保险权、金融教育权、建议监督权等。三是明确需求者有诚实守信、完善企业治理、防范金融风险等义务。
关于供给者权利与义务,建议供给者有权获取信息、公平享有优惠政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而供给者义务则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完善组织机构。大中型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从事普惠金融业务的部门,建立专门的普惠金融综合服务、统计核算、风险管理、资源配置、考核评估机制。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在村镇设立普惠金融服务站点或代理网点,布放自助机具和终端,提供易得、便捷的普惠金融服务。
二是创新产品和服务。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开发满足不同服务对象需求的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丰富担保品种类,提高信用贷款的服务比例;商业银行应当使用一定比例的存款,优先满足存款来源地普惠信贷需求,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满足相应的监管指标;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信用合作社应当发挥自身特色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延伸服务半径,并有效控制数字普惠金融发展风险。
三是创新考核机制。供给者应当全面、完整、准确统计普惠金融信息,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价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定期普惠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建立健全针对普惠金融业务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容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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