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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央行上海总部副主任金鹏辉:新型金融纠纷涌现 探索建立金融法治试验区

作者:孟凡霞 刘四红 网编:孟凡霞 2020-05-21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刘四红)5月21日,据央行上海总部官方微信,全国政协委员,央行上海总部副主任金鹏辉在今年向全国两会提交的一份提案中建议,在上海临港等地探索建立金融法治试验区,建立既契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金融法治体系。

“我国金融法律体系日益完备,金融审判、调解仲裁机制逐步完善,有力支持了金融业发展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但随着金融开放与金融创新加快,涉外金融交易快速增长,新型金融纠纷不断涌现,与成文法滞后的矛盾凸显。”金鹏辉表示,矛盾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金融发展相对于金融监管、法律规则超前性和成文法稳定性、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容易出现某类金融纠纷法律适用空白;二是裁判结果差异性和金融产品统一性要求的矛盾,影响法律权威性、统一性和公正性;三是涉外金融交易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容易导致当事人排除适用中国法、约定境外管辖的局面。

为缓解上述矛盾,金鹏辉建议,在金融发达、涉外金融交易活跃的上海临港等地探索建立金融法治试验区,弥补成文法漏洞和立法滞后性,建立既契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金融法治体系。

一是由最高法发布专门的金融指导案例,在金融纠纷中更多发挥司法判例作用。在试验区内,借鉴判例法经验,在法律有规定、但规定不明确的金融纠纷,法律没有规定、以前从未出现过的金融纠纷,以及涉外金融交易等金融纠纷中,更大程度上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通过合议庭合议或审判委员会集体决定等方式作出审判,形成金融判例。加强金融案件梳理研究,整理出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由最高院专门发布金融领域指导性案例,指导全国金融审判。在涉外金融庭审中探索实施双语直播,在Westlaw等国际法律平台上发布司法文书,提高中国金融审判的国际影响力。

二是加大运用国际惯例等审判涉外金融纠纷的探索。在涉外金融审判中,可将国际金融规则、惯例等作为民法上的“习惯”,引入作为审判的法律渊源,解决跨境金融交易国内法律空白问题;对接国际,选择适用境外法律时,按判例法系规则进行审判,提高国内金融审判的国际认可度。

三是设立适用境内外法律的国际金融审判机构。可考虑成立基层法院级别的金融法院,负责金融案件的一审,促进金融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或在上海金融法院与拟设立的国际商事法院中,设立国际金融审判庭,专门服务于涉外金融纠纷。适当突破现行法律管辖权限制,允许当事人将无实际联系点的案件以协议约定方式选择国际金融审判机构管辖,打造国际金融纠纷解决中心。

四是加强国际化金融法治人才配置。可经全国人大特别授权,暂停或调整法官法、法院组织法等部分条款在试验区的适用,以聘用制方式吸收英美法系退休法官、法律专家作为国际金融审判机构法官。引入熟悉英美金融法律、国际金融商事惯例的外籍退休法官、法律专家和港澳台人士作为陪审员参与金融审判。聘请外籍调解员,参与涉外金融纠纷的调解。同时,建立由境内外专家组成的专家智库,作为国际金融审判机构的顾问。

五是授权试验区探索制定涉外金融法律。可以把我国的金融案例、英美金融法律中的通行做法和国际金融惯例等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内化为与国际接轨的涉外金融法律规范,供试验区当事人与境外当事人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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