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税优政策优惠力度缺乏吸引力、投保及抵税业务流程复杂等导致税优健康险陷入“叫好不叫座”窘境,为做实做大税优健康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保障功能,5月20日,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会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孙洁建议,要提高税优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额度。
自2017年7月1日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至今已历经两年多的发展。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行业共24家保险公司开展税优健康保险业务并出单,累计承保税优健康保险31.9万件,累计实收保费9.4亿元。不过,行业仅太平洋人寿和中国人寿两家保险公司在进行大规模地业务推广,业务发展与市场反响远低于预期。
对于税优健康险业务发展低于预期,孙洁分析,税优政策宣传力度不大、政策优惠力度缺乏吸引力。如每年最高2400元的税前抵扣额度对中、低收入纳税人群的吸引力不足,随着个税改革的深入推进,税优政策覆盖的人群范围将会缩减,绝大部分纳税人每年最高可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度也会有所下降。
同时,投保、抵税的业务流程相对比较复杂。孙洁表示,投保税优健康险时需本人提供由当地税务机关或其供职单位开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承保后需由扣缴义务人协助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手续,相比其他商业健康保险,税优健康保险的业务流程相对繁琐。
此外,保险公司顾虑业务的长期经营风险,普遍持谨慎态度。税优健康保险业务具有允许既往症投保、保证续保、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等特点,业务风险大、成本高且利润低,保险公司缺乏开展税优业务的积极性。
为此,孙洁建议,要提高税优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额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费用上涨情况,参照一定标准,定期调整税优健康保险税前抵扣额度,或将购买税优健康保险的支出一次性进行税前抵扣,加大税优健康保险政策的税收优惠力度,提高税对纳税人群的吸引力。
同时,孙洁表示,需进一步完善《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务规定。一是允许保险公司对患重大疾病的投保人开展核保处理,或对保险期间内患重大疾病的投保人采取有条件的保证续保,促进税优健康保险业务健康、可持续地发展;二是放宽个人账户的使用限制,在投保满足一定要求的情况下,允许在退休前使用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支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提高投保人的参保积极性,鼓励中青年群体投保税优健康保险。
“一是调整产品责任,建议监管部门制定相关产品责任调整规则或规范,允许定期调整既往症定义、正/负面清单、特定门诊治疗手段、慢性病定义等条款内容;二是调整承保条件,对于连续两年赔付率超过100%的情形,建议允许保险公司申请上调税优健康保险风险保险费率、设定一定免赔额等承保条件;三是丰富产品形态,建议扩大税优健康保险政策覆盖的产品范围,将给付型、津贴型等健康保险产品纳入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孙洁继续指出。
从监管方面,孙洁也建议道,一是建议监管部门加大税优政策的宣传力度。从国家和监管层面,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介,加强税优健康保险政策的宣传,扩大税优政策的影响力,提高纳税人群对税优健康保险的认知程度。二是建议监管部门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如尽快打通税务与保险系统的对接。税务机关向中保信行业平台开放纳税信息查询权限,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中保信行业平台获取投保人的个人纳税信息,方便客户投保、简化承保流程;如将购买税优健康保险的支出列入个人所得税专项费用扣除项目。参照“个人所得税APP”中针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流程,投保人可自行在手机APP上完成税优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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