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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拟全面禁食、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

作者:常蕾 网编:陶凤 2020-03-26

野生动物

3月26日,《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会议上,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受市政府委托作了关于《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北京市拟全面禁食野生动物

“制定《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是列入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称,2020年,全国人大出台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受新冠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北京市将对法规草案的一审时间由原定的今年5月底提前至3月底。

在卫生健康领域,有研究表明超过70%的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为了汲取非典和新型冠状病毒等重大疫情教训,避免野生动物非法猎捕、非法交易利用、非法滥食,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条例明确提出“严格监管”的原则,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机制,并在具体条款中细化完善了猎捕、人工繁育、交易和禁食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制度。

为了推进移风易俗、革除陋习,条例草案对照全国人大《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拓展了野生动物的禁食范围,对禁食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实现野生动物“应保尽保、应禁全禁”。

具体来看,条例草案明确提出,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以上述野生动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其中陆生野生动物具体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三有”名录仅包含陆生野生动物,不包含水生野生动物)。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和《水产新品种名录》动物的禁食例外性规定,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据调查,本市约有脊椎类野生动物500余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2种,包括褐马鸡、黑鹳、斑羚等,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共239种。本次条例草案的禁食范围与全国人大最新决定基本一致,同时考虑列入市重点保护的17种水生野生动物,目前在本市水域分布已较为稀少,为加强物种保护、维护区域生态,拟将其拓展列入禁食范围。

禁止非法猎捕、擅自放生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坚决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利用的利益链条,对违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法律惩治。

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称,本市非法猎捕野生鸟的违法问题较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野生鸟非法猎捕点近郊区有22处、远郊区27处。随着全市专项执法行动的持续开展,本市盗猎现象已转向远郊区,分布地域大,形式更加隐蔽。为加强源头管理,体现首善标准,条例草案建立了全域常年禁猎制度,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猎捕、杀害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以及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对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的特殊目的猎捕需求,严格加强审批,明确限定猎捕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等。条例草案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严格利用审批,利用目的仅限于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需要。

条例条案同时从线上线下交易服务、运输、寄递、广告等环节,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目前,在京有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存栏的单位及个人117家。按繁育目的区分包括,动物园(野生动物园)5家、小型观赏展示园区31家、科研实验及救护8家、养殖场73家。

为了最大限度降低人工繁育环节的风险,条例草案从繁育主体、目的、选址、审批、管理等方面完善了制度设计。对人工繁育实行许可制度,许可范围拓展至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目的仅限于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需求,且仅限单位申请实施。

放生管理方面,为了防止随意放生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生态破坏,条例草案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统一组织的放归和增值放流活动,禁止擅自放生。

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参与渠道不断多样便捷,野保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社会参与热情高涨,据统计,目前本市有各类野生动物保护社会组织19家,其中社会团体5家、民办非企业3家、基金会1家、境外政府间组织1家、境外非政府组织9家。为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条例草案确定每年4月为本市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4月的第3周为爱鸟周,并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栖息地的违法提起公益诉讼。

加重违法食用处罚

条例草案严格了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人工繁育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非法猎捕、违法滥食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外,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建立了联合信用惩戒制度,明确了行刑衔接机制。

条例草案规定,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列入名录水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处以相应罚款;食用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食品,或者以列入名录水生野生动物为原材料制作食品,或者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食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相应罚款。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有买卖以外的其他禁止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猎捕、杀害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没收猎捕的野生动物,并处相应罚款。

此外,擅自实施放生活动的,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常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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