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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疫情出入境将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处罚

作者:吕银玲 网编:陶凤 2020-03-16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吕银玲)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

《意见》明确了刑法中“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强调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在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时,应当准确理解和严格适用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惩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意见》,实施以下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果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在当天下午召开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军表示,“目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但是境外疫情却在加速扩散,‘外防输入’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意见》综合运用行政和刑事执法两种手段强化法律的执行力和威慑力,为防控境外疫情输入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王军指出,《意见》在防控境外疫情输入方面能够与海关总署已有的措施共同发力,发挥叠加效应。强化了国境卫生检疫执法领域的联防联控机制,海关、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将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在防范境外疫情输入、惩治违法犯罪方面的执法合力将大大增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同武律师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列举的六种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在主体上既包含了普通的出入境人员,也包含了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员;客观方面上既涵盖了抗拒检疫措施及卫生处理的行为,也涵盖了隐瞒疫情及伪造情节。从病毒产生源头、运输、边检多角度控制防范,有效遏制疫情通过口岸传播扩散,把好口岸疫情防控第一关。

“应当注意到,《意见》并不是只针对国外病例的输入,也用司法手段控制中国病例的传出,能够有力震慑不法分子,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高同武说。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要求,注重把握宽严相济政策,对于行政违法行为,要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悔过态度,综合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对于涉嫌犯罪的,要重点打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情节轻微且真诚悔改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高同武解释,根据《刑法》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但他提示,“注意,本罪的入罪标准是‘引起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如果传播给共同居住的家人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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