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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剧《匆匆那年》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落定 百度网盘不构成侵权

作者:郑蕊 网编:卢扬 2020-01-06

北京商报讯(记者 郑蕊)1月6日据媒体报道,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焦点互动”)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盘侵犯网络剧《匆匆那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已出二审判决,法院认定,百度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网络剧《匆匆那年》由天津搜狐文化传播公司出品,并自2014年8月起在搜狐视频首播。2017年,焦点互动起诉百度网盘称,百度网盘以秒传、离线下载、分享三种形式传播《匆匆那年》影视作品,并通过百度网盘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且经焦点互动提供《匆匆那年》剧集MD5值进行投诉,百度网盘未在服务器中删除涉案作品,请求法院判定百度构成侵权。

2018年10月,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并认定百度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构成间接侵权,应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50万元。随后,百度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盘用户存储涉案作品的行为及百度网盘为用户供存储空间均不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使公众获得作品的传播行为,但对于网盘服务商和网盘用户而言,就特定作品的上传、存储、下载行为本身不代表同时有传播意图及行为,所以单纯的上传、存储、下载行为不必然侵害相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权利人在维权的过程中,亦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要求百度网盘无差别删除用户存储的文件,超出了权利保护范围,易造成网盘用户、信息存储空间网络经营者、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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