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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过审

出处:政经 作者: 陶凤 实习记者 王晨婷 网编:王巍 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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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实习记者 王晨婷)在经历公开征求意见后,首个国家级优化营商环境行政法规10月8日正式审议通过。当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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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CEI中国企业研究所秘书长唐大杰认为:“此次条例的覆盖面特别宽泛,在营商环境的方方面面都提到,尤其是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三个层面考虑得很周全。从市场化来说,核心要素是经济主体有平等身份,政府要逐渐退出资源配置的角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此外要政府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并且由于现在面临新的国际环境,还是要强调中资和外资的公平待遇,有更大的勇气去开放市场。”

具体来看,此次会议从五个方面阐述了这一法规的内容。会议提到,要更大力度放权。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证照分离”,压减企业开办和注销手续,各地要向社会公开企业开办涉及的证照、办税、银行开户、接入电力等的办理时限,超过时限的,办理单位要公开说明理由。

在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方面,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都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此外,会议强调要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严禁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者个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平等享受国家支持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权援助等机制。

在突出政务公开透明方面,要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水电气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若无法律法规等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此外,对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相关违法违规和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公用企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评比认证和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等,要依法追责。

近年来,包括北京、上海在内的多个地方出台了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但缺乏全国性的法规将经验系统固化。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显示,整部条例共7章68条,覆盖市场主体、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多个方面,为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提供了法治保障。

不过,唐大杰也提到,由于条例的法律位阶不是特别高,拥有难以逾越现行法律的框架约束的先天缺陷,因此后续还有很多细化的空间,需要更多配套措施待完善。例如,目前对于中小企业拖欠账款等问题,已经有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今年9月,工信部在网上征求社会各界对于《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办法》的意见,提出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并建立起防止中小企业拖欠账款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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