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起步的景区轻资产输出模式,却遭遇了商标被盗用这一“拦路虎”。9月1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报了该院近期一审判决的宋城演艺公司诉东京艺术公司、一城宋韵公司及微梦创科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相关情况。根据判决,被告之一的东京艺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宋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等。在业内看来,近年来,不少景区开始踏上轻资产输出转型的路子,在此过程中,商标作为其IP的主要表现形式、核心资产之一,确实容易被“蹭热度”、盗用,而这很可能成为景区轻资产扩张路上的一块绊脚石。
◇真假宋城之争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经营“宋城千古情”大型歌舞项目的宋城演艺公司,拥有“宋城”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41类演出服务等服务项目上,而且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在演出服务项目上已经构成驰名商标。
根据宋城演艺所述,被告东京艺术公司未经其许可,至少从2013年11月18日至今持续在其经营的河南省开封市“小宋城”文化旅游商区内部及周边,将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大肆突出使用,包括餐饮、演出、洗浴、住宿、KTV、商业管理等服务的外景、大巴车、服务台、演出售票处、消费凭据等处。此外,该公司还未经其许可,擅自注册和使用包含原告商标拼音的域名“xiaosongcheng.com”,并在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上进行相关宣传和销售。
对此,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东京艺术公司将“宋城”、“小宋城”或者“开封小宋城”字样实际使用在演出、KTV等服务项目上,鉴于其与宋城演艺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故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告单独或者突出使用“小宋城”、“开封小宋城”等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而且,该公司官网域名的主体部分为“xiaosongcheng”,系“小宋城”文字的拼音,与原告涉案商标在读音上相近,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
◇轻资产扩张坎坷
实际上,这并非是宋城演艺首次遭遇商标侵权事件。今年7月,海淀法院还曾就宋城演艺诉两家房地产公司商标侵权案进行宣判。据悉,原告宋城演艺方面表示,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其开发、销售的楼盘命名为“江山宋城”,并在售楼处外景、内饰、现场工作人员服装、沙盘、宣传资料、优酷网等多处,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宋城”标志,侵害了原告商标专用权。根据海淀法院判决,二被告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相应合理开支。
“近几年,进行轻资产输出的景区,大多数品牌、IP都已基本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行业声誉的企业,而这类企业,往往容易被不法分子‘蹭热度’、盗用商标。”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国文化和旅游产业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兴斌直言,不可否认,商标等知识产权,正是这些企业的核心商业价值所在。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截至目前,不再满足于做自家景区,开始逐步进行轻资产扩张的企业,除了宋城演艺外,还有乌镇、常州恐龙园、曲江文旅等一干知名景区经营者。以本次涉案的宋城演艺为例,去年6月,该公司就曾在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时明确,企业已在10个城市进行轻资产输出,且之后整体规模体量合计将达到15个主题公园和20台大型演出。当时,业内就有观点认为,在不参与项目前期投资的前提下,仅凭借品牌、管理和创意输出等服务,宋城演艺通过快速扩张轻资产项目收入颇丰,而这与其旗下知名的“千古情”系列形成的IP效应密切相关。
◇无形之墙待破
“实际上,此前多年,相较其他行业,旅游行业商标纠纷案件并不常见。”有法律界资深人士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也表示,在旅游业中,景点叫什么名字往往跟地理位置、历史典故有关系,经营方不会随意起名,消费者也很少会混淆。然而,近几年,景区等旅游项目的IP效应被迅速放大,景区开始向着更加综合化度假区的方向转变,商标擅用、出现冲突也就屡见不鲜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宋城演艺商标侵权案中,知识产权法院还特别提出,原告基于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主张跨领域保护通过诉讼重复主张权利,甚至具有滥用诉权之嫌疑。对此,有观点认为,这很可能是企业在破解知识产权保护难题上用力过猛所致,可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困扰该行业的一大痼疾。
王兴斌直言,一方面,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旅游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与监督;另一方面,企业在进行品牌输出时,也需要注意对资深品牌利益的维护,“能够对外输出的品牌,本身就具有很高的使用价值,合理地利用这些价值,可以扩大自己的影响,拓展收入渠道,但在这一过程中,商标等品牌知识产权被盗用,企业的商誉就可能会打折扣,对景区的轻资产输出形成一道无形的阻碍。”王兴斌还提出,即使是合作方,如果要利用旅游企业的知名IP、商标、形象等,也需要受到严格的管理,如果知识产权被廉价地使用了,授权方受到的负面影响将会波及企业未来长期的经营、扩张、发展。
北京商报记者 蒋梦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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