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 > 推荐

货运中介将纳入物流新业态监管范畴

出处:政经 作者: 陶凤 彭慧 网编:尹文武 2019-09-10

北京商报记者 陶凤 彭慧)9月9日,据交通运输部官网消息,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首个物流新业态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交通运输部介绍,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从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试点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纳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范围的经营者,可按照《办法》申请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

“通俗来讲,网络货运经营者包括货拉拉、快狗打车一类的中介平台,它们不进行实际的运输行为,但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整合大数据信息,为承运人和托运人提供在线化的信息服务。”中国物流学会特约研究员杨达卿介绍。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的意见》工作部署,2016年8月,我国启动了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

三年的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明显成效,制约无车承运(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发展的政策瓶颈不断突破,依托互联网的物流平台发展模式探索创新,对带动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物流降本增效发挥了积极作用。

交通运输部同时表示,目前针对新业态发展的法规制度仍不健全,对无车承运人(网络货运经营者)的法律定位、行为规范以及监督管理缺乏明确规定,造成新业态运行不规范并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无车承运人等道路货运新业态”、“加快制定出台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规范“互联网+”物流新业态发展。

到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明确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办法》共4章30条,分为总则、经营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在明确定义与法律地位上,《办法》将“无车承运”更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并对其定义和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不增设许可、不突破既有法律法规为基本原则,确定了网络货运经营条件,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鼓励发展新业态。

《办法》要求严格经营管理。《办法》从保障安全、维护权益、提高服务角度出发,对网络货运经营者有关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核、货物装载及运输过程管控、信息记录保存及运单数据传输、税收缴纳、网络和信息安全,货车司机及货主权益保护、投诉举报,服务质量及评价管理等作了系统规定,合理界定了平台责任,规范平台经营行为。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要加强监督检查。《办法》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网络货运运输安全、权益保护和服务质量等有关管理工作职责,以及税务部门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税收征管工作职责;建立了网络货运运行监测管理制度及经营者信用评价机制,完善了信息共享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行业自律等手段,构建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货运与物流管理处处长余兴源在当日召开的网络货运发展座谈会上介绍,目前,网络货运平台已整合183万辆货车,占市场上营运货车的13%。网络货运发展带动了行业转型升级,促进物流降本增效。

余兴源表示,《办法》以培育壮大物流新业态、新动能为目标,坚持鼓励发展、包容审慎、问题导向、创新监管的原则,构建了网络货运经营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

在杨达卿看来,过去几年我国网络货运行业快速发展,各地相继有所投入,网络货运经营者拥有全覆盖、跨区域的平台优势,能够依靠大数据形成物流服务链和产业链,使服务沉淀到场景,提供更加优化的方案,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

右侧广告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