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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废除103件司法解释,对准产权和民企保护

出处: 作者:陶凤 彭慧 网编:胡可 2019-07-18

继2011年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后,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又一次全面清理司法解释。据最高法7月18日消息,经审议通过,最高法提出了废止司法解释103件。经过此次清理,明确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56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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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清理工作将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列为了对司法解释进行废改的重要遵循,其中涉及企业家人身自由、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阻碍以及不良资产处置等相关内容。

01

部分司法解释废止

最高法表示,深化落实依法全面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首先就要完善法律适用规则体系,甄别清理对民营经济保护不平等的规范,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在今年5月31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着重强调,对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清理,对涉及民营企业的不平等规定一律予以废止。

具体来看,此轮司法解释废改工作中,《关于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严禁违法拘留人的通知》《坚决纠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三项被列入到废止名单中。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面临修订。

“《关于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严禁违法拘留人的通知》《坚决纠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两个《通知》在当时具有积极作用,纠正了当时不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被执行人的问题。”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解释。

但他也坦言,此后最高法又颁布了更为严格的禁止在民事诉讼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解释,对拘留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适用情形和程序。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依法对民事诉讼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提供更加严格的保护,所以废止了上述两件司法解释。

而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主要考虑到认缴资本制公司法已有规定,这个司法解释与现行公司法规定不一致,废止这一批复有利于消除和减少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阻碍,提升其投资和创业的积极性。

另外,2001年为配合深化金融改革的战略决策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有关诉讼保全的担保、公告等内容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为了确立市场化、法治化的不良资产处置程序,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决定对这个司法解释进行修订。

02

司法保护加紧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18日最新消息指出,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务。

实际上,从近年来涉民营企业家的经济案件的重审、再审,足以窥见法律体系对于知识产权以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加紧的趋势。

今年5月,最高法发布了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对“赵明利案”再审理,使蒙冤了20多年的赵明利沉冤得雪,同时从法律层面厘清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另有近年媒体关注度较高的“顾雏军案”的再审改判,最高法介绍,该案向全社会释放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信号,把党中央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精神落到了实处,对于激发企业家创业创新动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任超表示,法院要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预防错案。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

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民营企业家的国家赔偿问题也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制度要求办理。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兆庆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问题的批复》的废除,有利于知识产权的进一步保护,有助于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将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渠道。有助于提高中国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使中国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03

动态过程

前述负责人介绍,此次清理提出废止的司法解释多以批复、个案答复为主,“解释”、“规定”类司法解释整体废止的比较少。有些体系性的司法解释存在部分需要废止、部分仍须保留的问题,今后还有必要对这些司法解释进行修订。

这次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就是将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作为对司法解释进行废改的重要遵循,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二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凡是有违平等保护原则的规定,坚决予以废止。三是坚持与时俱进的理念。顺应时代发展进步的要求,对新时代大背景下与经济社会形势发展不相符的司法解释,坚决予以废止。

“司法解释规范化是一个动态过程,司法解释清理工作也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今后,我院将进一步健全稳定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机制。”该负责人表示,首先建立常态清理机制。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要及时对以前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特别是对一些常用的、基本的司法解释,该废则废,当改则改,要做到清理及时到位。

同时建立定期清理机制。为防止司法解释与新颁布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之间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冲突的问题,今后最高法将会建立对现行有效司法解释进行定期清理的工作机制。随着民法典各分编的颁布施行,将对标民法典条文内容,及时对民事类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清理。

刘兆庆也补充道,首先,最高法出具相关批复、个案答复是对司法活动中出现的比较典型的新的案件司法适用问题的解决,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许多批复和个案答复解决的问题已经在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得到解决,部分批复、个案答复已经没有存在的现实意义。

其次,任何事情的发展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司法解释规范化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司法解释清理工作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如果能有一个常态的清理机制更好,更有利于法律的适用,解决我国目前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作相应的变化。”刘兆庆指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的更新变化中,司法解释作为对法律的进一步明确或补充规定,也要不断更新以更好的适用新的法律,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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