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常蕾)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意见》提出,由国家发改委、央行牵头,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
在今年3月举行的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郭卫民介绍了建设进展。他表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经建成,实现了中央部门、省区市和市场机构信息披露和信息公示的互联互通。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法依规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依法互通共享,打破部门垄断和信息“孤岛”;用好失信联合惩戒这把“利剑”,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维护信用信息安全。
《意见》也明确,要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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