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寅浩)6月27日,北京正式发布《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记者从北京市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了解到,《规定》共55条,以“责任”为主线,构建了“1+8”的主体责任体系,覆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将从7月15日起施行。
具体来说,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永恒的主题。《规定》第3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涵:“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规定》第11条、第12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责任。同时,还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单位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时时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北京市司法局立法二处处长王鸿剑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必须依靠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保障,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无论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都要从严处罚。
因此,《规定》法律责任部分,从第34条到第53条,共20条,不仅重申了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的“停产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有关证照”、“依法予以关闭”等行政处罚措施,而且对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同时,还首次在政府规章中引入了较为完善的诚信管理机制,彰显了完善执法手段、提高违法成本,严格责任追究的立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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