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 (记者 陶凤 彭慧)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外,6月25日,包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疫苗管理法(草案)》等一批法律草案列入全国人大审议范围。
而提交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中,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二审稿吸收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增加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据了解,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承担。2003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这意味着当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该债务即会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未负债一方(非举债方)需要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的行为。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对夫妻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
不过,去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时,并没有写入第24条新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当时解释说,考虑到新司法解释刚出台不久,需要观察评估,因而草案维持了现行婚姻法的有关内容。
“草案明确了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3种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处长宋江涛介绍说,至于哪些情况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司法实践中可以由法院来具体认定。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兆庆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单独举债一律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严重损害了婚姻关系中不知情一方,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导致离婚时出现大量被负债务,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公平原则,基于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吸收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增加规定夫妻共债共签原则,回应社会关切,体现了司法为民创新发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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