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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的不只是阿里云

出处:IT互联网周刊 作者:张绪旺 网编:王巍 2019-06-24

时隔两年,二审改判,云计算知识产权诉讼第一案,以阿里云胜诉尘埃落定。而在诉讼之外,云计算平台涉及隐私安全、知识产权以及主体责任的思考,远未停止。至少从这起轰动业内的案例开始,有一些规则走到更明晰的方向上。

案件本身比较简单,2015年10月,《我叫MT》的游戏所有者乐动卓越发现有游戏公司运营盗版游戏。乐动卓越认为阿里云提供云服务,也涉嫌构成共同侵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里云断开链接,停止为侵权游戏方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将存储在服务器上的游戏数据库信息提供给乐动卓越公司。

2017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阿里云构成侵权。阿里云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请上诉,不久前,二审(终审)改判,认为阿里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从终审判决看,法律界和产业界,明确将云计算服务与信息服务做了区隔,强调云服务器租赁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具体网络技术服务类型,因此不适用该条例,而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法条。

对于互联网产业来说,云计算仍属于新事物。在诸多耳熟能详的互联网公司概念中,信息服务或者网络技术服务类型,在涉及知识产权责任时,往往采用“避风港原则”界定责任,即相关平台遵循“接到通知-删除信息-转通知-接到回馈-恢复上线或维持删除”等基本流程。

但在云计算领域,平台责任有了细微却重大的改变,由于服务器租赁等云计算技术的特殊性,云计算服务承载不仅包含用户数据、内容,还包括企业内部资料甚至软件运营支撑。这远远比个人信息服务领域“存储小说、电影”复杂的多,也影响更大。

平台不具备客户内容、数据的审查、处置权,这是云计算行业通识和产业信任基调。如果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时,平台仿效信息服务领域的“避风港原则”,采取了“审查、终端服务甚至提交信息”的做法,无疑对整个行业的信任是极大的伤害。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往往非常复杂,权利人和侵权人的角力,让云计算平台左右为难,如果没有明确的司法诉求,云计算平台单“倾向”任何一方都是不妥的。法院在判决中也指出,如果按照一审判决,无疑将加大云计算平台的义务范围和运营成本,也不符合产业趋势。

在三方涉诉之时,如果扩大云计算平台义务,由于平台确责的便利性,会错误引导权利人倾向于追责平台,而不是直接侵权人,不利于知识产权产业的良性发展。

云计算知识产权诉讼第一案,让平台责任明确了范围和方向,“转通知”成为更为合理的主动责任,即区别于信息服务领域的“避风港原则”,采用“接到通知-转通知-接到反馈-采取措施”的基本流程,可以更大程度地保障云计算中立公平属性和权利人权益。

新事物的发展,必然伴随波折,云计算知识产权诉讼第一案,不只是阿里云的胜诉,也给行业发展吃下了一枚定心丸。

北京商报评论员 张绪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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