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刘宇阳)为了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6月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市场分析人士指出,这也是继私募资管新规细则后,又一针对备案环节出台的配套办法。据悉,《管理办法(试行)》将自7月1日起实施。在业内人士看来,《管理办法(试行)》或将成为阳光私募备案重要指引。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试行)》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要求进行总结。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入中基协成为会员,并按照要求,及时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运行信息、接受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等。
而在备案方面,《管理办法(试行)》强调,资产管理人应按照要求向中基协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备案,以及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并及时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行情况、风险情况等信息。尤其是对于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资产管理人应通过中基协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报送备案报告、验资报告或资产缴付证明等10项相关材料。同时,每只资产管理计划需配备一名或多名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注册。
对于备案材料的核查,中基协表示,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合规性存疑的,中基协可以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咨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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