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郭秀娟 姚倩)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修订后的《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称,在进口药材管理上,《办法》将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格药材执行的标准,加强溯源管理。同时,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对首次进口和非首次进口药材实施分类管理。
《办法》中指出,申请人首次进口药材,由国家药监局委托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申请人只要向其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进口,其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承担样品检验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给一次性进口药材批件。对非首次进口药材的进口程序进行简化,进口单位可直接办理备案,领取进口药品通关单。此外,《办法》还取消了“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只能进口该口岸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所产药材”的限定。
据悉,《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11月24日公布的《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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