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3月15日,据央行官网消息,央行发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称,金融机构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定期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的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办法》指出,金融机构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定期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的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
在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提到,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来看,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误付假币或者发生误付行为的;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未按程序收缴假币的;未按要求将假币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拒绝受理被收缴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未按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不当保管、截留或私自处理假币,或者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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