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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公园将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商业开发

出处: 作者:蒋梦惟 网编:旅游中心 2019-03-11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张建龙介绍了目前我国国家公园建设的最新进展。对于目前社会上普遍认为国家公园将禁止商业、旅游等开发的说法,张建龙予以了否认。他表示,这实际上是一种误区,虽然国家公园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并维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原真性,但国家公园也需要提供生态体验产品,在国家公园的一般控制区,我国会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商业经营者,明确经营者权利、责任和义务,社区居民和企业是特许经营的优先主体。不过,张建龙也表示,国家公园内商业开发活动应该是可控的,破坏性的开发活动必须禁止,游憩也是国家公园的主要功能之一,但要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管控旅游客流,创新游憩产品,优化游憩区布局。

张建龙介绍,目前全国共有12个省市确定了国家公园试点,总面积超过20万平方公里,其中三江源试点面积最大,约为12.31万平方公里。“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以来,我国初步组建了管理机构,正在努力构建统一事权、分级管理的体制。”张建龙表示,具体来说,目前12个省市都成立了由省市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或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而三江源、东北虎豹、大熊猫、祁连山、武夷山、神农架等试点区还成立了国家公园管理局或管委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上关心的国家公园能否进行商业开发,以及商业开发“度”如何把握的问题,张建龙提出,园区中,一般控制区内针对原住居民的种植、养殖等传统利用方式是被允许的,同时,商业开发活动应该是可控的,而破坏性的开发活动必须禁止。张建龙强调,国家公园并非仅是纯粹的保护,所有商业、旅游都会被禁止,国家公园要使园内及周边社区群众受益,“在国家公园的核心保护区内,保护是第一要义,而在一般控制区,我们会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商业经营者,明确经营者权利、责任和义务,社区居民和企业是特许经营的优先主体。”

按照商务部给出的定义,在我国,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形式。目前,特许经营主要分为直接特许、区域特许等类型。按照此前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要求,国家公园设立后整合组建统一的管理机构需要旅行的职责之一就是进行特许经营管理。而且, 国家公园建设中励当地居民或其举办的企业参与国家公园内特许经营项目。

有业内人士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实际上,在国家公园制度建立已久的美国,多年前就确定了公园内可进行特许经营的规则,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公园管理局特许事业决议法案》,要求在国家公园体系内全面实行特许经营制度。1998年,通过了《改善国家公园管理局特许经营管理法》,规定了特许经营权转让的原则、方针、程序等。根据相关规定,美国国家公园的特许经营有着明晰的界限,即仅限于提供与消耗性地利用公园核心资源无关的服务,换言之就是公园的餐饮、住宿等旅游服务设施及旅游纪念品的经营。与此同时,经营者在经营规模、经营质量、价格水平等方面必须接受管理者的监管,而且特许经营设施的规模和地点将由管理局来确定。

而在我国,早在2017年,我国首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三江源国家公园就开始探索适度特许经营等方式进行商业开发。当时,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委书记才旦周就介绍,当地以雪豹为主题的全域化自然体验基地建成后,吸收了牧民参与环保体验和教育服务工作,实现订单式管理,已接待了10个体验团,每个团为每户牧民带来2000元至8000元的收益。

在清华大学景观学系主任杨锐看来,国家公园兼具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地方可以在公园边界之外生态不太敏感的地区,建立旅游服务设施,“如果做得好,国家公园可以为地方经济、社区和百姓提供很多发展和利用的机会,从而实现国家公园发展的良性循环。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可以以特许经营的形式参与进来,但一定不能是整体转让、垄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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