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郭秀娟 姚倩)1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8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大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理药业”)等28家企业生产的30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其中,大理药业生产的2批次亮菌甲素注射液在可见异物项目上不符合规定。
对此,1月27日晚,大理药业发布公告称,通过调查及综合分析,上述批次的亮菌甲素注射液生产所用的原辅料包材、入厂检验、亮菌甲素注射液生产工艺以及流程等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综上,亮菌甲素注射液是采用玻璃安瓿进行包装,可见异物属于不均匀指标,不排除产品在储存和长途运输过程中,存在颠簸、碰撞等因素造成玻璃屑的产生而导致可见异物不合格。
据了解,大理药业已收到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云)食药监稽药罚〔2018〕40 号),鉴于公司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发出药品召回通知,并提交药品实施召回情况说明及自查整改报告,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及危害。经合议,依据有关规定,对大理药业给予没收公司已召回和尚未销售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共计19375.5 盒,没收违法所得约12.51万元,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约38.86万元的行政处罚。据了解,罚没款合计约51.37万元。
大理药业在公告中表示,公司亮菌甲素注射液(包装规格:10ml×2 支/盒)2018 年 1-9 月未生产,销售 3.7634万支,销售金额 83.6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0.27%。鉴于该产品在公司的营业收入中占比较少,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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