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实习记者 刘婷) 11月29日,北京市教委发布《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这并不是不允许营利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而是为了规范民办教育良性发展。义务教育本质上是一项公益事业,资本只要不侵害教育的公益性,政府仍是鼓励从事兴办学校的。
实际上,早在2016年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就明确提出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该项规定在当时引发争议。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曾表示,该规定会导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供给减少,不能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从立法平等的原则,对义务教育阶段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提出禁止性规定,是不平扥的。
对此,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早前回应称,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另外,朱之文指出,该项规定的实施,只会对个别实施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民办学校而又想转设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产生影响。
“与此同时,该项规定也从侧面意味着对民办教育的准入资格或者管理更严格,目的还是为了体现公益属性。”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
事实上,从政策上来看,北京市对营利性民营学校的管理更加细化。《办法》规定,在收费方面,营利性民办学校一次性收取费用的时间跨度按相关规定执行。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应当在招生前30天向社会公示。同时,学校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同时,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也将纳入教育督导部门督导范围。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学校依法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如果出现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等情况,学校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另外,《办法》界定,民办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以及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及民办教育机构。一般情况下,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应分筹备设立、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正式设立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此外,民办学校在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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