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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再推53项措施 支持自贸区深化改革创新

出处: 作者:王寅浩 网编:陶凤 2018-11-23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寅浩)11月23日,据国务院办公厅消息,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围绕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需要,在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等方面,加大改革授权和开放力度,给予政策扶持,体现特色定位,提出了53项切口小、见效快的工作措施,着力打通有关工作的“堵点”和“难点”,推动自贸试验区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具体来看,在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方面。《通知》指出,要借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放宽人才中介机构限制;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为本省(市)服务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在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方面,《通知》明确,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研究和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授予自贸试验区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合规建设能源、工业原材料、大宗农产品等国际贸易平台和现货交易市场。

在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方面,《通知》指出,要进一步简化保险分支机构行政审批,建立完善自贸试验区企业保险需求信息共享平台;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支持坚持市场定位、满足监管要求、符合行政许可相关业务资格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申请与具备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等。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提出要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将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由自贸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授权自贸试验区制定相关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允许具有港澳执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专利代理等领域专业人才,经相关部门或机构备案后,按规定范围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为有效保障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措施的实施,《通知》还强调,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各自贸试验区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主动服务大局。同时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深化改革创新措施落实工作,不断提高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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