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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仲裁委裁定中国红牛经营期限为20年

出处: 作者:记者 李振兴 网编:产经中心 2018-10-31

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振兴)10月31日晚,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天丝”)以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红牛”)和英特生物制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生物”)的名义再次发布联合声明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亿下简称“国际贸易仲裁委”)裁决确认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维他命”,业内称为“中国红牛”)的经营期限为20年。

泰国天丝在声明中称,2018年10月2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确认,根据各方确认有法律约束力的红牛维他命《1998年合资合同》、合资章程以及红牛维他命历次取得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仲裁庭认定红牛维他命的经营期限为20年。

《裁决书》还就红牛维他命的经营期限问题进一步说明称,红牛维他命另一股东环球市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市场公司”)(红牛维他命的第三大股东,占股4%,为华彬集团董事长严彬100%控股)在开庭审理中曾以反请求形式主张红牛维他命经营期限为30年。对此,仲裁庭认为该主张在性质上是对红牛维他命经营期限条款的变更,但环球市场公司没有提供泰国红牛与英特生物同意将经营期限变更为30年的证据资料,也没有提供各方股东默示合意可以延长红牛维他命期限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仲裁庭不采信该主张。

《裁决书》还表示,红牛维他命合资期限应从最初在深圳设立时即1995年12月25日起算,经营期限本应于2015年12月25日届满。但由于合资公司工作人员失误,未将合资公司在深圳市的存续期间纳入合资公司经营期间,导致1998年营业执照将经营期限届满日写为2018年9月29日。因此,仲裁庭认定合资经营期限于2018年9月29日届满。上述《裁决书》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国际贸易仲裁委在仲裁规则第三章第四十七条第九款明确: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根据上述裁决书,泰国天丝重申,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红牛维他命应当立即清算并停止一切清算以外的经营活动。为保护红牛维他命、全体股东以及其他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泰国天丝已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红牛维他命强制清算诉讼。

据了解,国际贸易仲裁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相关决定于1956年4月成立,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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