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凤茹)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管理风险的能力,近期监管层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相关修改决定已获通过。为落实公司法股份回购制度的新内容,新湖中宝(600208)拟对回购股份预案进行修改,加大公司的回购规模。
10月28日晚间,新湖中宝发布一则关于拟修改回购股份预案的提示性公告引起市场的关注。
据了解,新湖中宝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5日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预案》。当时新湖中宝拟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3亿元,不超过10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4元/股。彼时对于回购股份的目的,新湖中宝表示,公司认为目前股价已不能反映公司的真正价值,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公司决定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拟以合理的价格用于本公司职工的奖励。
在公告中,新湖中宝称,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公司股份回购政策进行了修改(以下简称“《公司法修正案》”)。为进一步落实《公司法修正案》的相关内容,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提议拟修改《回购股份预案》。
新湖中宝拟将回购股份预案对三方面内容进行调整。首先是增加股份回购情形,新湖中宝将原回购股份预案中拟回购股份的金额修改为“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同时新湖中宝拟提高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公司将原《回购股份预案》中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4元/股”,修改为“不超过4.5元/股”,回购价格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的150%。
此外,新湖中宝将原《回购股份预案》中“回购的股份拟以合理的价格用于本公司职工的奖励”,修改为“回购的股份拟部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部分用于库存股”。新湖中宝表示,具体比例公司尚需进一步论证,待论证确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从新湖中宝的修订方案中,也不难看出是为了落实新公司法的内容。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从三个方面对股份回购相关条规进行修改完善。其中包括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将现行规定中“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这一情形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等。
证监会表示,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增加股份回购情形,允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整体价值及广大中小投资者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有利于增厚每股净资产,夯实估值的资产基础,健全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机制,促进资本市场整体平稳运行。
本网站所有内容属北京商报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商报总机:010-64101978 媒体合作:010-64101871
商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邮编:100013 法律顾问: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010-82011988)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276691 举报邮箱:bjsb@bbtnews.com.cn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800372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22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