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凤茹)沪伦通的推进再有实质性进展。10月12日,证监会官网正式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监管规定》”)。随着沪伦通监管规定的落地,为保障沪伦通业务的顺利实施,上交所就沪伦通相关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上交所在具体的业务规则上作出了一些针对性的设计,其中包括对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设置300万元的门槛等。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相关制度、规则的出台,沪伦通业务落地渐行渐近。
据了解,上交所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包括“一个办法”“三个指引”。“一个办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中,上交所划定了境外企业上市的市值范围。具体来看,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上交所上市,符合《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监管规定》规定的中国存托凭证公开发行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是前提条件。市值方面,需满足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根据发行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境外上市企业还需要满足在伦交所上市满3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1年、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的条件。
《暂行办法》中,上交所对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设置门槛,其中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个人投资者还需符合不存在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的条件。上交所表示,考虑到沪伦通业务在境内资本市场是新生事物,投资者及相关市场主体缺乏实践经验。鉴此,《暂行办法》在投资者保护和风险防范方面做了针对性安排。
在“三个指引”中,上交所细化了上市的预审核、跨境转换、做市业务等规则。诸如上交所对跨境转换参与主体实行备案制,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机构完成备案后即可开展跨境转换业务,而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人办理全球存托凭证生成与兑回业务也仅需在上交所备案。分析指出,此次沪伦通规则的一项重要突破是CDR和GDR均可以实现与基础证券按既定比例互相转换,这相比此前试点创新企业时没有设定转换规则迈出重要一步。有利于提升市场效率,降低跨境转换参与主体成本。
随着相关业务的出台,沪伦通业务何时落地也受到市场的关注。财通证券认为,沪伦通有望在年内开通,沪伦通的开通实现了我国资本市场和发达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这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制度改革具备重大意义,不仅有利于境内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实现跨境并购,也实现了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优质标的。财通证券进而表示,沪伦通有利于推动境内券商国际化,能为内地有资质的券商带来更多创新业务。短期来看,限于伦交所制度极其严格规范且对违法违规行为惩处严厉,以及A股本身估值较高等因素,A股上市公司赴伦交所上市动力或被压制。长期来看,沪伦通将为境内上市公司“走出去”提供渠道,有利于A股长期资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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